□记者 吕占伟
本报讯 近日,市民李先生向本刊反映:他6年前交5万元钱订购了上海映像3号楼30楼的一套住房,开发商为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交满首付15万元,开发商承诺2016年交房,但是到时间后并没有交房,开发商又让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重新约定交房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前。然而,到去年年底,开发商依然没有如期交房。
与李先生类似遭遇的还有赵女士。她是全款购买的该楼盘房子,也在3号楼,房款交了44.8万多元,到现在3号楼的外墙还没有粉刷,为此她找了开发商很多次,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映像项目销售经理向记者解释,该项目部分楼盘确实约定2018年10月31日前交付使用,但由于多种原因,公司在2018年4月以前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开工建设,未能如期交付;公司已经给业主解释过,现在公司已经下达了赶工要求。
商品房购房合同上对于延期交房的责任划分有何界定?本刊记者日前从某楼盘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看到有“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及“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等规定;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除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逾期90日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