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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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动国家监察法治化
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 更加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 振奋精神再出发
将监察制度优势 转化为反腐的强大效能
站位新起点 担当新使命 展现新作为 树立新形象
为夺取反腐败斗争 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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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4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将监察制度优势 转化为反腐的强大效能

 

盛少飞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国家监察制度作出了重大顶层设计,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保证其依法履职尽责提供了宪法依据。改革后的监察制度优势必将转化为正风反腐的强大效能。

顶层设计让监察地位大幅提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宪法中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节,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格局。过去,行政监察法将监察制度定位为政府内部监督机制,行政监察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受同级政府领导,对同级政府负责。而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大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适用12项调查措施,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不仅扩大了监察范围,丰富了调查手段,更提升了法律地位,彰显出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补齐短板让监察效能有效提高。以前,一方面,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一些公职人员未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而监察法确定的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补齐了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另一方面,过去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权限行使审查、监察、检察职权,反腐败职能既分散行权,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组建监察委员会这个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把反腐败力量集中起来,补齐了反腐败力量分散的短板。同时,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取证与审查判断上,往往局限于行政执法执纪的要求,造成执纪证据无法用于司法定案、影响案件司法移送等问题。成立监察委员会,将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能并入监察委,补齐纪法衔接不畅的短板,实现了执纪与执法的有机统一、顺畅衔接,有利于提升监察的实际效能。

监察全覆盖让政治生态更加健康。监察法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二者的职责虽有不同,但首要职责都是监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创新,是强化监督的制度利器,与监察法中“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从严惩治腐败”等原则和方针一致。因此,无论执纪监督还是监察监督,都需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狠下功夫,建立健全常态化运用机制,真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最终达到护“森林”目的。

强化自身监督严防“灯下黑”。监察全覆盖,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监察法为此单列一章,专门对监察机关依法接受监督、依法公开信息,以及对监察人员依法履职、脱密管理、离职从业等作出详细规定,从法源上强化了“对监督者的监督”,预设了内控程序和外部监督,确保监察权的正确行使,严防“灯下黑”。为此,纪检监察机关要以自我革命的决心、刀刃向内的勇气,切实强化自身监督。要继续认真落实好市纪委《关于在纪检监察系统实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练就“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真本领,为全市党员干部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

(作者系湛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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