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霞
监察法作为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一是贯彻和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会推动反腐工作向制度反腐深入,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融为一体,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为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是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监察法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写入总则,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和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统一,有效破解了以前纪委、检察院、预防腐败局等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
三是实现了监察全覆盖。过去,由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空白地带。就新华区而言,近年来,个别非中共党员的村组干部纪法意识淡漠,用权任性、侵占群众利益问题时有发生,加之征迁任务重、非法集资问题突出,引发的越级访、集体访问题长期居高不下。我们坚持以治标促治本,“猛药治疴、重典治乱”,从严从重处理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2016年以来,查处村组干部问题12起28人,党政纪处分24人(其中撤销党内职务2人、留党察看5人、开除党籍3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在全区基层党员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监察法明确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这意味着村组干部行使公权力也要戴上“紧箍”。可以说,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弥补了之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一方面加强学习宣传,组织宣讲团赴基层各单位宣讲宪法和监察法,利用纪检监察大讲台集中学习研讨,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另一方面,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纪委监督与监察委监督贯通起来,运用“四种形态”严管厚爱干部,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防止好人变坏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于为人民服务。
(作者系新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