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理论
3上一版  下一版4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动国家监察法治化
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 更加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 振奋精神再出发
将监察制度优势 转化为反腐的强大效能
站位新起点 担当新使命 展现新作为 树立新形象
为夺取反腐败斗争 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下一篇4 2018年4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动国家监察法治化

 

周福定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砥砺奋进的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应势而生。

作为国家根本法,新修改的宪法增写了监察委员会一节,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且宪法的21条修改中,11条都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有关,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使我国有了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纪检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根本政治保证。监察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一根本政治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和机制,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和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监察法明确了6类监察对象,提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实现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这有效弥补了之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一部分此前并不在监督范围内,不具备党员、公务员身份但同样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员,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被“纳入”监督范围,直接刺激和畅通了基层监督的“神经末梢”,使监督的范围更广、责任更大、震慑更强,反腐败工作也真正实现了“无盲点”“全覆盖”,为政治体制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良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监察法凸显了反腐败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作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框架下稳步推进,实现国家监察权的法治化;监察法明确了通过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形成了监督执纪反腐铁拳;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更好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发挥纪法“双剑合璧”的战斗威力,并将实践中有效管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治化轨道。不仅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还体现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从而推动反腐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监察法对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据统计,反腐机构重组后,全国监察系统人员增加10%,监督对象增加200%。监察法不仅对被监察对象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还强化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强调监察人员建立自我监督制度,严防“灯下黑”。明确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的进行登记备案”,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严格依照宪法、监察法行使权力,时刻向监察法校表、对齐,时刻接受组织、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确保自身硬、自身净;要求各级监察机构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问责,狠抓监察队伍建设。

良法促善治。监察法的出台,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体现,也必将推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必将极大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动实现国家监察的法治化,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者系叶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

 
下一篇4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