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颖)12月11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发出通知,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将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自查。
据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是“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终考之年,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是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必须做好编制上报工作,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对上报迟缓、数据不实、报告质量粗糙的单位通报批评并扣减年终考核分数。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我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7+2”系列攻坚方案、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8+2”系列攻坚方案的要求,组织环保、发改、工信、公安、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全面梳理“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各项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填写工作台账。对有明确量化指标和时限要求的,逐项说明情况;对未完成的整治任务,逐项说明情况。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对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编制自查报告。此外,市发改委将提供全市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和全市新建耗煤项目清单;市环保局分别提供淘汰的燃煤小锅炉清单,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的清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基本信息表和“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清单;市工信委提供全市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清单;市工商局提供全市散煤治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