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改善,按照《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近日记者就实施排污权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具体问题,专访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答: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林木采伐权、矿产资源开采权一样,占有则付费,使排污单位通过对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取得排污权,切实反映出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偿性。部分省市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已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促使部分重污染、低产值企业主动关停转产,促进了新型环保节能项目的启动,加速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了产业技术水平,环境质量得到切实改善。
问:实施交易的主要污染物和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规定,目前我省只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类污染物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5年累计收费标准):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5年核定一次,期满需延续的应报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暂实行定额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每年缴费比例不低于应缴纳总额的15%。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只对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排污权交易,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逐步实行有偿取得。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房地产项目;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项目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问:排污单位什么时间节点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者交易获得排污权,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没有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属于无证排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者交易获得排污权,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从8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我市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我市实际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时间也定为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于2016年4月1日至8月1日排污的,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补缴排污权使用费。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怎么分级管理的?
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3级权限管理。一是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环境保护部门缴纳;二是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三是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市辖区环保部门暂不负责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怎样管理和使用?
答:环保部门按照分级权限,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后,由排污单位向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缴纳。排污权交易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市)政府征收的费用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省级财政和留存。排污权交易征收费用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排污权收购储备等支出。
问: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有哪些权利?
答: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有以下权利:一是在排污权允许范围内排放主要污染物;二是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内具有使用权、抵押权、转让权和处置权;三是通过减排措施减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数量,可以用于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也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出让;四是被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出让,或按照“谁收缴、谁回购”的原则,则收缴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基准价格回购。
问:排污权和排污费有什么区别?
答:排污权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是对环境容量的占有。排污权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排污单位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使用权。排污费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是对环境损害的补偿。按照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问:我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具体是怎么安排的?
答: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的排污使用和交易工作具体安排为:一是首先在我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宣传,让大家理解和支持该项工作。二是对县(市)进行培训,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三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8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排放污染物前,由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后,由排污单位向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缴纳;建设项目于2016年4月1日至8月1日排污的,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补缴排污权使用费。四是对现有排污单位,将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先进行排污确权,再逐步实行有偿取得。五是目前按照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暂实行定额出让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逐步实行市场公开出让。
问: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下列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1.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2.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3.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4.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5.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6.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以上排污单位如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污属于无证排污,环保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排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新的工作,10多个省市已先于我省实施,国家将在“十三五”期间全面推行。市环保局将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做好该项工作的实施,定期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本报记者 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