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晓雷)6月24日,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海英介绍,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了第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据介绍,百草枯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由于价格便宜,农村使用普遍,但其对人毒性极大,且无特效解毒药,口服中毒死亡率可在90%以上,在瑞典、奥地利等20多个国家已先后禁用。
我市农业执法部门今年春季就印发《禁限用农药名录》,要求各县(市、区)农药经营门店按照国家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农药,在6月30日前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再经销。对剩余的百草枯水剂进行退货处理,或者收缴集中销毁。7月1日以后再经销百草枯水剂产品,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销售后引起人员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7月1日后群众也不得使用百草枯水剂,如果使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农药飘逸,或者废弃物污染造成人员中毒死亡,将依法追究使用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