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有7种特殊原因造成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7月13日上午,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提醒。
为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规定,对由特殊原因造成的逾期未申报情况允许延期申报,申报延期的时限由原来的2015年4月15日延长至7月31日。
7种特殊原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因邮寄丢失、误递;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出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