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很多媒体择其要点发布后,引发热议,这就是: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仅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醉驾入刑”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表述以后深入人心,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多人担心“意见”的松动会给不少贪杯者带来侥幸心理,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要明确一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本来就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只是过去十几年醉驾“严”字当头,很少有人因此脱罪,给人一种“醉驾一律入刑”的感觉。
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像醉驾、盗窃等具体罪状属于分则部分,均处于总则的“管辖”之下,总则作为原则,适用于分则每一个罪状。刑法总则在犯罪的定义中特别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个原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当然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然而,这次的“意见”为什么还要明确一下呢?这是因为,执法过严难以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尤其是犯罪意味着自己和子女失去很多刑法规定以外的权利,这决定了醉驾是否入刑要有详细和明确的解释。比如,达到醉酒标准后,在居民小区、停车场因挪车、入库等短距离驾车的,以前若被发现惶恐不安,现在明确不按犯罪处理,这相当于明晰了犯罪标准,限制了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裁量权,值得肯定。
刑法有两大功能:保护法益、保护人权。这次“意见”的松动就体现了后者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