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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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查勘员“火眼金睛” 识破虚假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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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3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查勘员“火眼金睛” 识破虚假事故现场

 

汽车保险大大缓解了事故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但是,也有一些人打起了保险的“歪念头”,企图伪造事故,用不正当手段“薅羊毛”,牟取不当利益。

案例介绍

2月8日晚8时左右,市民贾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称其车在平安大道东段碰撞限宽石墩,请求保险赔付。查勘员通过线上视频查勘,发现该事故地点偏僻,车辆受损部位与石墩位置似乎不符,疑似伪造事故现场,随后转至线下查勘员进行现场查勘。

查勘员现场发现,车辆受损部位痕迹较旧,损伤位置与现场石墩的高度不符,出险时间段贾某的手机通话频繁,怀疑存在换驾或伪造现场的情形。

查勘员现场对贾某做了询问笔录。贾某神情慌张,眼神故意闪躲,拒不配合调取事故发生前的行车监控。查勘员随即耐心对贾某做思想工作,详细讲述了骗保、诈保的严重法律后果。次日,贾某到该公司签署了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声明。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条款,“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贾某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摆放虚假现场,故意捏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心存侥幸,向保险公司报案。事后,经专业机构评估,贾某的车辆损失金额为2.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保险诈骗情形。若保险公司予以赔付,贾某会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嫌疑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

案例启示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保险理赔以真实发生的意外事故为前提,任何虚假案件都逃不过保险查勘员的“火眼金睛”,不要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保险诈骗害人害己。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依法处理。 (田曙光 朱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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