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明
日前,一份关于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答复投诉事项的函显示,2019年11月11日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留存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合作公司。从阿里云的回复看,这属于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但即便是员工个人行为,单位疏于管理也同样要担责。
即将于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设定了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大型互联网平台由于数据量巨大、业务布局广泛,故而也被赋予了“个人信息守门人”的期待。从这个角度看,所谓“互联网大厂”未来将在信息保护方面承担更大的压力,这是可预见的监管方向。
复盘已曝光的案例,除了互联网企业,其实运营商、金融机构、地产公司等无一不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对于体量庞大的信息持有主体,都应该压实责任,追责向全链条拓展。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处罚精确到人不难,但如何对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认定,这依然有待司法实践的探索。
今天社会所面临的信息泄露,某种程度上是技术的反噬。技术对个人生活深度嵌入,也让信息遭到近乎无孔不入的窥视。
人们常说技术向善,技术无意识,向善的只能是人。在技术高歌猛进的今天,技术伦理应该被重置于中心位置。只有技术而无伦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形形色色的技术怪胎,层出不穷的技术宰制。因此,对技术伦理的强调,应该成为今后相关市场主体发展的关键逻辑。而法治、舆论与社会文化,也应该从外向施压,把人的权益牢牢地钉在技术进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