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吕占伟
本报讯 “这几张600元的新华书店购书卡券是我们单位2017年给员工置办的福利,去年我去新华书店买书的时候得知,卡券已经过了有效期,不能用了。但是这卡券上并未标注有效期,书店凭啥不让用?”3月15日上午,在晚报设在鹰城广场的消费者投诉咨询台前,市民曹先生手持相关凭证投诉。
根据曹先生提供的购书卡上的办卡热线,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平顶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接电话的秦女士自称是该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她说购书卡兑付的具体业务是由该公司综合办负责,建议记者向该公司综合办了解情况。
该公司综合办工作人员张女士表示,当初曹先生所在的单位办理的购书卡约定了有效期限,只是未在卡券上注明。“在办理这种业务时,我们会提前告知办卡单位的业务对接负责人这些购书卡券的具体有效日期,他们会向本单位的员工告知。另外,为提示客户尽快在有效期内消费,公司会在书店收银台等显要位置给予提示。”
曹先生坚称自己所在的单位并未告知他该购书卡券的具体有效期限,并表示他和另外几名同事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记者致电曹先生所供职的中国农行平顶山分行,该行人事部门负责人邓先生表示,当初办理购书卡时,单位已预先向书店支付了全部购书费用,但时间长了,他也忘了书店是否对有效期限做出要求。
随后,记者致电12315,1186号女话务员表示,曹先生可以携带相关凭证到市市场监管局新华分局进行投诉。
至于购书卡券有效期的问题,记者查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得知: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但商家无论是否对购书卡的使用期限作出声明,不退还卡内余额的理由均不成立。依据新消法第24条和《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卡过期后,商家不让继续使用,也不退回现金,等于获得了建立在消费者损失之上的利益,属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