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松
再罪大恶极的人,在法庭上也有被辩护的权利。
“自古律法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然有宵小之辈,为己之利,冷漠公义;甚有邪恶之徒,杀人贩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恕乎?”
这段大义凛然的话,原本出现在任何一篇网文中都不会太突兀,却因出现在了一个不太恰当的地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当中,引发业内热议。
据媒体报道,辩护意见来自于杭州的某位律师。在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这位律师作为指派援助律师为胡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援助。这份辩护意见,受到了律界的普遍指责,称这位律师背离了律师身份,扮演起了“第二公诉人”角色。对此,杭州律协表示,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
辩护律师的责任,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只能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说对被告人有利的话,只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精心安排。
现代刑事诉讼设计了控、辩、审之稳定的三职能模式,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和被害人一方履行控诉职能,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履行辩护职能,法官一方履行审判职能。
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只是辩护人产生方式有所不同,丝毫不改变辩护律师的职责性质。控、辩双方相当于足球场上的双方队员,法官相当于球场上的裁判,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乱套了。足球场上最糟糕的情形,恐怕就是踢“假球”“乌龙球”。
要知道,公诉人由国家检察机关指派专业的检察官担任,代表国家控诉犯罪,其力量之强不言而喻。而被告人乃被追究责任的对象,一般身陷囹圄,其阅卷、调查都受到很大局限,而且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很好地履行辩护职能,因此,法律才为其增设了“辩护人”的角色以帮助,尽力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让法庭“兼听则明”,从而作出公正裁判。
若辩护人在法庭上倒戈,完全站到了控方立场,成了“第二公诉人”,将把被告人置于何种境地?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既违反律师职业伦理,也违反法律关于辩护职责的硬性规定。
设想一下,像这样的“辩护意见”若多发生几起,谁还敢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还如何建立?因此,这种行为不能漠然视之,杭州律协启动调查也是理所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