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彭在市区一家火锅店干了5天走人,由于店方拒付工资,小彭向晚报投诉:“这是我踏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没想会遇到波折。”言外之意,没想到社会套路这么深。
店方解释称,员工都有半个月的试用期,干不满试用期没有工资。
从报道看,这是一个劳资纠纷,但我认为并不是。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隐含的前提是,试用期必须有工资。
因此,小彭主张5天工资,有法可依。不过,这并非说,小彭在这件事中就有理了。这个社会的确还有很多“套路”,小彭不懂。
比如,小彭委屈地说,店方承诺过,如果不想干了,可以随时走。这里就有一个小彭还不懂的“套路”。
店方所说的“如果不想干了,可以随时走”,意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你要走它不阻拦。但这不意味着离职就没有程序,更不是你说走就走。
小彭对这句话仅作字面意义上的偏执式理解,说明他对社会规则,也就是所谓的“套路”理解得还不够深。鉴于小彭的大学生身份,他持这种浅层式理解,还是挺遗憾。
另外,这个社会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套路”小彭也不懂,这就是合规之后还要合乎道德。基于法律,小彭干一天活就得有一天的工资,但你只是觉得累就不想干了,抱怨几句就真不来了,你考虑过店方的感受没?如果都像你,店方经营显然无以为继。
店方是个法律意义上的抽象人,也有自己的利益,你不经程序说不来就不来,就涉嫌侵犯了它的利益。暑期工是一种短期劳动合同,一般都是口头约定,规则在各自心里,靠自我道德约束。你说走就走,店方也拿不出白纸黑字的合同约束你。尽管它必须支付你工资,但事实上你很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违反靠道德约束的口头合同,其背后的指向,我想就不用明说了。小彭同学,走向社会,道阻且长啊!
(相关报道见昨天A6版)
如果不想干了,可以随时走,不意味着离职就没有程序,更不是你说走就走。
□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