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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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真的来了,是给“老赖”放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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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8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破产真的来了,是给“老赖”放水吗?

 

个人破产真的来了!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它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因为之前我国一直未引进个人破产制度,所以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而这一次深圳终于开始试水个人破产了。

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个人破产者过了3年的“免责考察期”之后,所欠的债就一笔勾销了,这是不是给老赖“放水”,让他们能够逃债呢?深圳方面强调,个人破产机制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这又做何解释呢?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一般是指在个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在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指定专业机构,变卖财产,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在经过若干年(深圳规定为3年)的、限制高消费的“免责考察期”之后,未清偿债务在法律上得到消灭的制度。

首先,不应把个人破产和明显有贬义的“老赖”混为一谈。

“老赖”是故意蔑视法律,有钱不执行生效的法律判决,而个人破产是无力偿还,也没有偿债的可能性。过去,法律白条问题严重,“执行难”问题突出,担心有人“假破产,真逃债”,所以之前我国一直没有贸然推动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但是,近年来,法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信用惩戒,让“老赖”无所遁形,有效解决了法律白条问题之后,“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不再混为一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其次,个人破产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必要的退出机制。

从宏观上说,市场经济有成功者,当然也会有失败者。成熟的法治环境,不仅需要有“入口”,还得有合法的“退出机制”。对于因经营失利、错误担保而背负下巨额债务,且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个体来说,就要给予“重生”的机会。

如果机械地要求当事人偿还其无力清偿的所有债务,一者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有违人道原则;二者对明显无法执行到位的债务长期纠缠,对执行法官、债权人都是一种沉重负担。通过破产程序,“诚实但不幸”的破产人,就可以依法豁免其剩余的债务,在过了免责考察期之后,恢复其自我生产经营的能力。

当然,在中国推行个人破产,也是破天荒的头一遭,这个机制也需要在实践中打磨、完善,公众对个人破产的接受、认同也需要一个过程,同时也得防止个人破产被人滥用来逃债。

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对于“假破产”做了细致的规制,比如,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以及学生教育贷款等是“不能免除的债务”。

总之,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退出机制”,也是中国近几年解决“执行难”、有效治理“老赖”之后水到渠成的制度安排。当然,深圳的破冰先行,也势必会和其他没有个人破产机制的地区产生碰撞,还需要及时防范“假破产,真逃债”的新问题,但这一步毕竟是跨出去了。

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退出机制”,也是中国近几年解决“执行难”、有效治理“老赖”之后水到渠成的制度安排。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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