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春霞
家住宝丰县大营镇的25岁青年小杨(化名)原本是省内某师范院校的大学生,如今却辍学在家,精神抑郁,连门都不愿出。
“都是网络贷款给害的,它毁了我们全家的希望啊!”6月4日,说起儿子掉入校园贷陷阱的事情,年近七旬的老杨就痛恨不已。
老杨是农民,生活本不富裕,小杨考上大学后,不慎陷入了非法网贷的深渊,从最初在网络平台上借几千元钱,到最后欠款达二三十万元。2017年,老杨和家人频繁接到各类催债电话。老杨说,那时候,除了接到催债电话,还有人上门催债,在家周围散发宣传单,在房屋墙上写“赖账不还”的辱骂标语。小杨因精神压力过大,不得不辍学在家,如今变得越来越自闭。
后来,公安部、最高法院等加大了对校园贷、套路贷的打击力度,小杨所欠贷款也不了了之。“可对孩子的精神伤害,对我们家的精神伤害太大了。”老杨说。
小杨的遭遇并非个案。2017年12月13日,本报也曾报道过一起类似事件:我市一大学生深陷校园贷,不到一年欠款近16万元,其母亲快气疯了,无奈来到晚报哭诉,呼吁社会关注校园贷。
《民法典》首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刚刚通过的《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六百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贷行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还是首次。”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书斌说,此前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则,都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行业规则而非法律的形式出现的。这次从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说明国家决心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的态度。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院长徐双喜说,近年来大学生陷入校园贷、套路贷的事件时有出现,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国家在《民法典》中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对于肃清非法放贷业务,规范金融市场,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明确规制利息借贷更需谨慎
对于大学生或者普通市民来说,一定想弄清楚,借款的利率超过多少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界定。
对此,徐双喜解释说,一部法典应该具有概括性和稳定性,不可能定得太细,需要留下司法解释和调整的空间。《民法典》此条款中并没有对高利贷的利率界限、计算方法予以明确,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想弄清“国家有关规定”,先看这样一个案例:几年前,市民李先生借给做生意的袁某3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4分(月利率4%)。然而,到期后,袁某没有还钱,付了部分利息后,就玩起了躲猫猫。无奈,2019年,李先生将袁某告上法庭索要欠款和利息。最终,新华区法院判决袁某偿还李某本金,并以月利率2%来支付李某利息。
审理此案的新华区法院法官曹三伟说,目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主要的依据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2015年9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目前的规定,借款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马书斌说:“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出借人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出了国家的规定,即使诉至法院,法律也不会保护你超出规定部分的权益。而对于超出国家规定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不用还的。”
此外,《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制。马书斌说,如果你的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利息是多少,“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可以选择不还利息。一些非法网贷想通过模糊利息来进行欺诈实现高额利息也不可能了,这样将促进借款合同未来更加标准化、规范化。一旦出现纠纷,也有利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