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的冤狱,特别是本案中的“一案两起冤狱”,必须要做出全面调查。
办案责任终身制必须得到落实,让所有司法人员都引以为戒,让正义不再迟到。
□澎湃
这是一起长达15年的冤狱,入狱时张志超还是不满15周岁的少年,出狱时却已经31岁了。一个人的青春被完全埋葬在了监狱里,更显出这起冤狱的痛感。亡羊应需补牢,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对发生在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的一起女性被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当时还未成年的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
本案的问题出在哪儿?第一,缺乏客观证据;第二,没有严格按照涉及未成年人的办案程序办案。凶器没有提取指纹;木棍没有提取到DNA;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单独询问当时还是未成年人的张志超,让他吞下违心认罪的苦果;之后,法院未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方式审理该案,张甚至一直都没有机会向父母陈述案子不是他干的。直到2011年,张志超的母亲探监时,张志超才提出要申诉。
一路“闯红灯”,张志超案终于铸成冤案。在这次再审中,检察官表示:“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本案本不该定罪,更不要说翻案要等到15年之后。
“无罪推定”是1997年版刑法明确的原则,证据不充分就不能定罪,是谓“疑罪从无”。在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情况下,张志超本不该被定罪。但是,个别法院并没有坚持这一法治底线,对明显证据不足的案件(特别是杀人等大案)搞“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积累了不少冤案。近年来,最高检、最高法多次强调杜绝“留有余地”的判决,严格按“疑罪从无”判案。事实上,严格按“疑罪从无”解决存量问题,依然需要司法机关拿出很大的勇气。
本案于公众而言,不过是众多得到昭雪的冤案之一,但对于张志超来说,却是整个青春被深埋大墙中,是背着“强奸杀人犯”的罪名,送走爷爷、奶奶、父亲等多个亲人。
此外,本案还有一个受害者,即张志超当年的同学王广超。他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如今此案也得到了一并纠正。为什么一个未成年人没有撒谎,没有陷害同学,却遭到牢狱之灾?一案催发两起冤案,值得反思。
正义不该迟到,迟到就要追责。15年的冤狱,且一案两冤,必须做出全面调查。办案责任终身制必须得到落实,让所有司法人员都引以为戒,让正义不再迟到。
(相关报道见昨天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