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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经纪人” 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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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3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民经纪人” 有奖励?
听起来很美,领到手不容易
 

□本报记者 吕占伟

去年8月,市民王先生向本刊反映:2018年下半年,他被熟人推荐到市区凌云路上的银基御府项目部认购了一套花园式洋房,并很快交了定金,签了合同,交了首付。王先生说,他这个熟人并未买过这里的房子,其推荐自己买房走的是“全民经纪人”程序,根据“全民经纪人”的设定,自己跟开发商成交后,从中介绍成交的熟人可以拿到1%的佣金。但是令人意外的是,再有一年多就交房了,置业顾问说好的1%的佣金却没有了下文。王先生和熟人跟售楼部交涉多次无果,后来被告知拿不到这部分佣金了。

随后,记者以“被王先生推介买房的意向客户”的身份两次跟随王先生来到该售楼部,均见到了该房产项目的销售经纪人公司负责人和该房产项目的直接销售部门负责人兼置业顾问。双方均回应称,“全民经纪人”购房激励制度已经取消,正在为王先生关于1%佣金的诉求走申请程序;双方还表示,王先生通过熟人“全民经纪人”认购房屋后,由于“当时在系统中忘了登记王先生来访记录”,因此视为王先生是自己来认购的,导致熟人应获得的相关佣金无法兑现。

王先生认为,这是售楼部的管理漏洞,过错不应由客户承担。记者又向售楼部咨询得知,“全民经纪人”购房激励计划由于存在设计漏洞,除王先生外,也收到过其他客户的类似投诉,因此该计划已被取消。今年初,记者获悉,王先生最终讨回了应得的这部分佣金,但是“心里很不痛快”。

在随后的走访调查中,记者还发现,我市九龙广场等相关项目也实施过“全民经纪人”购房激励计划,网上还有关于“全民经纪人”的回馈活动邀请。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光辉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老带新”“全民经纪人”奖励其实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的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但是,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房地产、证券、期货、保险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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