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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公权力,善待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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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慎用公权力,善待企业家

 

“要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关键就在于慎用公权力。能交由市场解决的,公权力要遏制介入的冲动。”

□魏英杰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这并非第一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讲,就是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企业家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严格其构成要件,不能随意扩大适用法律。

在中央刚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这次会议更别有意味,让人有更深的认识。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经济的点滴进步,其实都与法规政策的放宽不无相关。换句话说,就是形形色色的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禁令从放宽到解禁乃至于废除的过程。

当下,比较突出的问题已经不是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而在于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刑事手段的滥用。明明是可以由市场主体协商解决的,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结果却被随意套用相关法律,造成经济纠纷犯罪化。比较典型的案例包括健力宝改制风波、最近刚被改判无罪的物美超市创始人张文中案等。从这些案子可以看出,其背后往往有着公权力干预介入的情形。在一些事例中,更有政府官员直接插手干预,生搬硬套适用法律的问题。

要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关键就在于慎用公权力。能交由市场解决的,公权力要遏制介入的冲动,尤其要防止发生经济纠纷的一方勾结公权力打压另一方,或者政府部门和官员基于既得利益,强行套用法规,将经济纠纷犯罪化,借此牟取私利,损害市场的正常运行。

民营企业所求无他,唯公平、公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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