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职业打假”退场 “官方打假”需给力
不妨让“扒皮神药”之风来得更猛些
脚踏实地
新闻快评
“代喝酒”服务能走多远
“史上最强通告”本来可以有更好的版本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3上一篇 2018年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史上最强通告”本来可以有更好的版本

 

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应该是以表达语气的“强硬”来突显的。作为公共通告,就该尽力做到得体、严谨、准确,不制造争议。

□朱昌俊

日前,一张“史上最强通告”在朋友圈热传。通告的主要内容是提醒辖区内居民警惕非法吸储、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值得注意的是,通告的标题上方,标注着一行字:“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1月6日,昆明市永昌派出所工作人员向媒体回应称,此通告确系该派出所发布。这行字,也是经由领导同意才发布的。

“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提示传递出复杂的观感。一方面,对于其意图乃至必要性,不少网友都表示理解,即为了避免他人特别是那些被“提醒”的公司撕毁通告,讲清楚撕毁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更好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凡是……一律……”的句式,却又难免显得过于“霸气侧漏”,与我们通常看到的讲究准确、克制的“法律表达”存在某种冲突。

的确,在目前的法律中确实找不到“撕毁通告”所直接对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把张贴通告还原到派出所正常的职务行为,那么,撕毁通告者将可能被治安拘留,就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但有法律依据,并不等于该“最强通告”就没有瑕疵。首先,“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这样的全指显然不够严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举这些“例外”情况来反驳,并非是“抬杠”,而是作为严肃的通告,就应该尽量做到严谨;其次,“凡是……一律……”的语气,如前文所说,尽管显得有震慑力,却更像是一种“威胁口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告知。

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应该是以表达语气的“强硬”来突显的。作为公共通告,就该尽力做到得体、严谨、准确,不制造争议。在这个意义上,这次“史上最强通告”中的“提醒”或许并不显得多余,但至少应有更好的表达方式。

 
3上一篇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