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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者职业禁入,还需要法律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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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性侵者职业禁入,还需要法律跟进

 

对性侵者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核对)、行业禁入,是民众的强烈立法诉求。

□徐明轩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意在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关系的工作。

这一司法措施在赢得喝彩声的同时,也遭遇了一定的质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而闵行区事实上搞成了“终身禁入”。

刑法修正案(九)“从业禁止”规定是这样的:“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闵行区的限制措施,一来把对象扩大到了“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相关犯罪人员;二来也突破了三到五年的期限。

事实上,这次闵行区对涉性侵犯罪者实施“职业限入”机制,更像是跨行业的公约,由闵行区检察院牵头,与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其中要求,对于闵行区相关主管单位在招录人员时,要严格查询比对黑名单信息库。

应该看到,目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熟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公众也在呼吁要对未成年人构建足够强大的防火墙。有很多人主张引进美国的《梅根法案》等措施,对性侵儿童者做出特殊预防。1994年,美国的7岁小女孩梅根被绑架、奸杀,震惊全国,之后美国就推出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去年浙江慈溪市检察院就曾牵头出台措施,对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实施信息公开。当时也曾引发社会争议。有法学家认为无异于“一罪二罚”。

但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性安全,对于性侵者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核对)、行业禁入,是民众的强烈立法诉求,也有很多国家的成熟经验。但是,目前在缺乏成文法授权的情况下,类似上海、慈溪这样的试点都可能遭遇合法性质疑。当务之急,中国版的“梅根法案”应该早日出台,依法构筑未成年人性保护的防火墙。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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