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特别强调院庭长不得变相审批案件。
长期以来,受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时出现,这对司法形象和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了负面影响。
比如此前不久,中纪委对江苏省高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通报说许前飞“受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另外,一审被判无期的前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也被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院庭长变相审批案件,实际上就存在权力寻租、“以案谋私”的空间。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真正赋予法官独立判案权,落实司法责任制,让法官为自己的案子负起责任。
在个别地方,院长和庭长对案件的干预可以说是公开的,不少案件最后都是交由法院领导定夺。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出了问题,很难对主审法官追责。让主审法官能够公开违背院长和庭长的意志,不给他们一点“面子”,也需要极大的勇气。
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一《意见》,直面审判实践中的最突出问题,可谓抓住了推行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
正值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修改之际,《意见》在推行司法责任制方面无疑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A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