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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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丽江被打毁容”一案观点PK
微言博议
以“黄”为饵
应对“烧烤模式” 多施清凉之策
网民为何对撤诉的小董不满意?
丽江被打女子撤诉是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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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7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丽江被打女子撤诉是她的权利

 

□二号少女

被打毁容,如今还要遭受网民的责骂,小董也的确挺冤的。其实,一些网民还没有搞清楚状况就开始“喷”——丽江古城区法院裁定撤销的是刑事诉讼里附带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撤销民事诉讼,却无法撤销刑事诉讼,因为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即由检察院来起诉,这个不是被害人有权撤诉的。无权起诉,何来撤诉一说?所以,这也才会有古城区法院随后又发布的一条关于本案单独提起刑事诉讼的通告。

可很多人并不满意这样的结果,认为小董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价值观。

其实,放弃民事诉讼,当事人一般都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时间方面的考虑,走法律程序耗费的时间相对过长,补偿不能马上到位,而小董则急需大笔费用维持其整容与日常生活;二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如果私下和解能够满足索赔需求,便无需对簿公堂了。

而现实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选择和解是个明智的选择。因为和解的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而走诉讼程序得到的赔偿,有可能还不如和解得到的多。具体到“女子丽江被打毁容”一案,显然,小董对协商的赔偿应该是接受的。

不能否认,家属之所以积极赔偿,有为当事人减轻刑事处罚的考量,因为法官量刑的时候可以参考这些因素。但是,小董接受与否,那是她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没有人可以干涉。

也正因此,被害人根据自己的现实状况与诉求,撤销民事诉讼,何错之有?有人称:“我关注这么久,只是想要一个公平公正!你怎么可以说撤就撤!” 但别忘了,让打人者付出巨大的经济补偿,这本身也是一种惩罚。

现实中,一些人一听到赔偿、拿钱,就觉得正义受到了侵犯,似乎只有让那些打人者受到严重的刑事惩罚、把牢底坐穿,才是实现了正义。这种“同态复仇”的观念是时候反省一下了。

事实上,一言不合就拍砖、怒喷,这与落在小董身上的拳头一样,也是暴力。只不过这种暴力被显示屏所遮蔽,属于网络世界的暴力。这种“二次伤害”对小董造成的伤害同样深远。

对犯罪行为疾恶如仇固然是美德,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不符合自己价值观的观念不出恶声、不恶语相加,同样也是一种美德。这也是正常社会中,一个公民面对公共事件时应有的姿态。

中国有句古话叫作“甘苦自知”。不是当事人,不身临其境,或许每个人都无法体会小董所遭遇的煎熬与痛苦。作为一个爱美的女孩子,被打毁容,男朋友因此事弃她而去,遭遇肉体与心灵的双重折磨,不知那些“喷”她的“键盘侠”们,是否为其设身处地地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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