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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留下遗嘱还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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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留下遗嘱还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吗?

2016年7月5日后,继承权公证不再是必须的,你可以和姐妹兄弟一起带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按遗嘱继承的方式过户;也可以协商一致,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过户……
 

家住新华区的刘先生来电咨询,称其父母去世前给他留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家中的一套房产留给他继承,但刘先生还有一个姐姐,在刘先生拿着公证遗嘱去办理房产过户时,房产登记部门却要求刘先生再去办一个继承权公证才能过户。刘先生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却告知继承权公证权要收取不菲的费用。刘先生想知道,继承房产时继承权公证是必须的吗?其他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笔者为此咨询了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的马文峰律师,马律师解释说: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的法律行为。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加以证明。公证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一种法定方式,立公证遗嘱的行为是继承人生存的时候,对自己的财产在死后进行处理的行为。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继承权公证则是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的证明继承权及继承行为合法、真实的活动。二者在发生时间、办理流程、提交的公证材料及交纳的公证费用方面,均不相同,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因为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继承权公证方式是公民取得被继承房产的重要方式,但继承权公证的方式现在已不是取得继承房产产权必须要进行的唯一方式。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之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规定实施后,在长达23年的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着事实上的继承强制公证制度,但现在这一制度已经废止。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根据该通知规定,在2016年7月5日之前,公证继承的话必须要作继承权公证,之后的就不是必须要做的,继承权公证只是继承房产的选择方式之一。其他可供选择的方式还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诉讼继承等。

继承人在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诉讼继承也是可供选择的选项,因为诉讼继承会比公证遗嘱花费更少,同时在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难以有效进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诉讼继承将会成为唯一的选项。法院对单纯确认房产继承权利归属的案件应当按件收费,每件收取50元-100元,因此,诉讼费并不高。

综上,2016年7月5日后,继承权公证不再是必须的,刘先生可以和他姐姐一起带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按遗嘱继承的方式过户;也可以协商一致,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过户;如果还有困难,也可以考虑按诉讼继承的方式解决继承问题。 (焦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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