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骏
近日,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二小“校园霸凌”一事引发社会热议。目前,此事是否属于霸凌,成为各方纠结的焦点。
学校明确否定霸凌,且“本着保护好每一位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事件中提到的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原则”,要求“让教育问题回归校园进行处理”。
学校的声明可以引申出两个问题:一是校园内的事件学校都有权力或能力处理吗?如果没有,交给校园外的公权力机构处理是否更合适?二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下,对于施害方和受害方,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否则本身就有违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颁发文件,要求在加强教育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惩治措施,以遏制蔓延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关村二小事件足以说明,公众对学校关起门处理事件自然难以信任。
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不能被滥用。仅仅让事件局限于校园范围内是不够的,因为其结果只能是让有责任的学校和家长逃避责任。在这层意义上,所谓“校内事情校内处理”形同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释放的烟幕弹。
近年来校园霸凌现象之所以越演越烈,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滥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无论犯了什么错误,一个“未成年人保护”就把责任追究消解得无影无踪。对于未成年人法律当然要手下留情,但留情不等于不追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手下留情,不等于对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和学校也不予追究。严厉惩治施害且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肯定会对其未来产生某种不利影响,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恶行“投鼠忌器”的原因,但无原则、无条件地宽容也将对施害未成年人产生诱导作用,使之认为只要还是未成年人,再无法无天,也可以安然若素,最后甚至犯下不可饶恕之罪。
应当意识到,校园霸凌事件的惩戒和赔偿并不仅仅是校园内的事情。有些时候,学校不但管不了,还是被追责的对象,这一点千万不要搞错了。
(相关报道见今日A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