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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赃:79.94亿元
无辜者为“婚内负债”埋单不妥
为老百姓服务每个字都要负责
“竞赛式考评”又一个新词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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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辜者为“婚内负债”埋单不妥

 

□高路

有一些老赖有点冤。《成都商报》报道了这样一群人:他们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55万元到数千万元。他们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法官等。

一个颇为荒诞的案例是加拿大海归董女士,丈夫王某与她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也被执行。无独有偶。广西民族大学教授李长天是中青年优秀专家、学科带头人,前妻举债赌球跑路,李教授需要为婚姻存续期间的6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他为此感叹:输掉过去、现在和将来。

《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及《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的确打击有力,然而,这些条款在防范婚姻内举债恶意欺骗的行为存在盲点。

对法律存在的漏洞,相关人士积极呼吁修法。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一则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也明确表示,待条件成熟时,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然而,在法律还未完善之前,并不意味着就只能生搬硬套。事实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也就是说,按照这份函复,董女士的经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她的诉求也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这就不是简单地归责于法律的问题,而是对公平的司法精神的理解、执行够不够到位的问题。现实生活非常复杂,有为了逃避债务的,还有不小心上当的,有恶意的也有蒙冤的,动机不一样带来的后果也不一样,而在社会一致打击老赖的呼声中,这些人的利益往往最容易被忽视。

像董女士的经历,不仅是债务认定的问题,更涉及诈骗的问题,现在,骗子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却可能赔上一生的幸福,这就有违公平的原则。

(相关报道见昨天本报A15版)

法条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网友说

共同签字才是共同债务

@反24条_被负债:基层法院机械执法,只要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机械适用24条,不论债务性质统统推定为共同债务。其实,该债务也有可能是非法债务、恶意举债、虚构债务等。

@苍山远兮:坚决支持共同债务共同签字。不能因为结了婚,就剥夺一方的债务知情权和拒绝的权利,而只让TA被动接受配偶的一切举债行为。

@书石-:不是改《婚姻法》,而应改债权法。民间借贷必须签署标准范本,包括举债人、举债缘由、举债金额、归还期限、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范围等,被填为连带责任人的,必须本人签字认可,无签字者不承担债务责任。

夫妻有同甘共苦的义务

@糖糖雪梨929:夫妻有同甘共苦的义务,配偶有行使监督权的义务。如果一方发达了,是不是也可以质疑另一方不劳而获,从而剔除其共享幸福的权利呢?照这样下去的话,婚姻还有必要存在吗?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且有广泛的实用性,不可能照顾个案。

@风月2012-1:我不认为现在的法律规定有问题。既然要选择与一个人共同生活,就要与对方一起共担生活中的各种负担,这是每个人的择偶风险。如果只想共享幸福,而不愿共担风险,无论对哪一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有证据证明确系一方个人债务,那么不论欠多少,都是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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