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春霞 通讯员 马唷清 王艺翾
本报讯 近日,郏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雷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郏县县城一路口时,与同向等候左转信号的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雷某、马某及两车内6人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鉴定,送检的雷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9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负全责,且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雷某认罪态度尚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