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
此外,《办法》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等7种情况,不得参加公开选拔。律师、法学专家选拔入围后,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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