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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将被追责
红十字会法23年首次修改

 

本报讯 施行23年后,红十字会法首次大修。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乃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1:法律责任

擅自处分捐赠款物可追刑责

现行红十字会法曾被称为“最短时间通过的法律”,2008年底,时任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部长蓝军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及,1993年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的整个立法过程紧张有序,“紧张表现在时间最短,在国务院审议期间就是走的快车道,从全国人大正式履行法律程序立项到颁布共一年三个月,是我国法律中历时最短的法律。”

对比现行这部“最短时间通过的法律”,草案的一大亮点在于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表示,红十字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草案法律责任章节规范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物,或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或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那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被处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范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2:监督机制

拟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捐赠款物去向

草案明确提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物资的财物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不过,上述新增规定的实施细节,比如审计公开如何进行,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否包含在内以及信息公开的时限,多长时间公开一次,公开途径是什么,草案未作规定。

变化3:治理结构

各级红十字会拟设监事会

“郭美美事件”后,红十字会的治理结构问题也成为关注焦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葛道顺撰文提出,郭美美事件使中国红十字会遭遇的困境表面看是风险控制问题,实质是效率低下问题,治理结构残缺。

对此,草案新增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对于红十字总会与各级红十字会的关系,草案仍采用了现行红十字会法的设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未作修改。

不过,草案并未涉及“去行政化”问题,红十字会与政府的关系仍采用了现行红十字会法的条款,未有改动。

变化4:立法宗旨

“维护人的尊严”写入草案

对比现行红十字会法,草案总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这其中,“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和规范”中的“规范”两字,都是新增表述。

对于草案写入“维护人的尊严”,王陇德解释说:“依据《日内瓦公约》及人道法条约,将‘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中国红十字运动的主要宗旨之一。”

至于在“保障”之外增加“规范”两字,则体现出立法宗旨在于规范、监督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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