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吕占伟 通讯员 雷颖浩
本报讯 虽然偿清了赔偿款,王某还是为先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付出了代价。近日,卫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
经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平顶山市区将杨某撞伤,事故经市公安交管支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2014年2月底,卫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22.4万元。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23日,经调解,王某自愿分两次付给杨某人民币19.5万元,第一笔赔偿款7万多元3日内经法院划拨交给杨某;第二笔赔偿款12.2万元定于7月24日前给付杨某。但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按期履行判决(本报5月13日A04版曾报道)。
2014年8月5日,杨某申请卫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该案被告人王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有能力却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定,最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拘,后于2015年12月1日经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5月12日,在卫东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本案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依约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王某认罪、悔罪,并与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积极支付赔偿款,并得到杨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