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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公民尊严的执法执的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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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视公民尊严的执法执的是法吗

 

□胡印斌

按照当地官方表述,涉事城管“暂扣”毕国昌的自行车,乃是“依据三亚湾相关管理规定”,即便有错,也只是不够“人性化”。可粗暴地顺带“没收”了游泳者衣物,听任一个老人袒露于大庭广众之下,来来回回游走于海边、闹市、政府,其粗糙执法行为的后果仅是所谓“不便”吗?即便依照城市管理规定当事人有越界之处,管理者也当依法执法,带走“违停”车辆前尽量告知被执法人,若非扣押不可应给出扣押单,又何至于大动干戈,让其落到无衣遮羞的尴尬境地?

退一步讲,当事人后来几番申诉、反映后,若相关部门能迅速行动,尽快将衣物等还给他,或许也能让事情还有回旋余地。可不论是他事发后多次致电市长热线表达诉求却无果,还是到市政府院内求助后,遭有关城管队长爽约,都以投诉渠道失灵加深着这种羞辱。

由此可见,问题根源并不在于什么“人性化执法不足”,而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其对公民造成的伤害也不是什么“不便”,而是种尊严辱没。这也是为什么该事件能引发舆论共鸣:尊严之于人,正如生命一样宝贵。

无视公民尊严的执法执的不是法,而是倨傲姿态。而任何治理动作,都该有着对权利的尊重。若一些治理者在挤压公民权益问题上少有忌惮,在处置侵犯游客利益的问题上又明显乏力,那公民“身心被羞辱”之下,也会以不信任或声讨方式令其吞下“羞辱”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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