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江
去年7月,在郑州读大学的小闫回到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就与朋友小王架了个梯子将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今年5月28日,小闫和小王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刑10年半和10年。近日,该新闻在网络曝光,网友几乎众口一词吐槽量刑过重。那么,这两个年轻人冤不冤呢?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闫和朋友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构成犯罪是不存在问题的。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换言之,掏鸟16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也没什么问题。
不过,网友的吐槽却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违法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
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