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记者9月1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因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该局依法对其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3日内改正;处以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在8月8日下午的突击检查中,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锅炉脱硫、脱硝监控数据空白,监控记录异常,进而发现其脱硫、脱硝设施根本没有正常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承认未开启4号锅炉的脱硫、脱硝设施。
9月1日,市环保局依法对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3日内改正;处以4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要求该公司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
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时间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或市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