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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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公布《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
9种情形将被列入环保“黑名单”

 

□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省环保厅新制定的《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已于近日颁布实施,经营者存在9种行为将被列入环保“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在环保审批、资金扶持、融资、评优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据介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将把其列入环保“黑名单”: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因环境管理不到位、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对被列入环保“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者,环保部门将把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监测、监控管理,依法暂停受理其相关环保行政许可,不受理和审批其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并相应调整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中止出具融资、评优、评先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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