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28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6元。
这是继两周前的11月29日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后,成品油消费税再次提高。如此一来,国际油价下跌带来的成品油价格下跌红利,被消费税抵消了相当一部分。
事实上,成品油消费税率调整与成品油价格波动,二者之间本无必然联系,亦无法律关联。油价涨跌是市场行为,而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一种政府行为,二者性质有别。然而,如此短时间内两次上调消费税,难免给人一种利用涨税“剥削”消费者的嫌疑。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所依据的是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调整需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以部委名义发布。
然而,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我国税率调整和征税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进行。担心油价跌幅太大,刺激更多燃油消费,从而造成更大环境污染的说辞纵然好听,但没有法律授权总是说不过去。
《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近6年,消费税立法迟迟未到。长远看,还应该加快消费税立法,将税率调整和征收方式通过法律予以确认,接受人大的审核和监督。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的原则,充分反映民意,更好地实现税收引导和调节消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