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2日就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变更民族成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分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未满18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一是公民未满18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满18周岁,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民年满18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18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分一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分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分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分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