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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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最低消费”以其他名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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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警惕“最低消费”以其他名目出现

 

新近出台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最高罚3万元。此项条款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我们都明白,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不合理,消费者感觉就像被绑架。不过,这个法规,并非无懈可击:餐饮业经营者很可能会采取变通的手法,把“最低消费”巧妙化身为“包间费”、开瓶费等名目。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文,或在语言逻辑上有不周全的情况,因而才有了空子可钻。不得不说,法规制定者低估了餐饮经营者对法规解读的“智慧”。也不得不对个别餐饮业经营应对法规的能力表示赞赏,或因汉语言文字的表现力太丰富,使其对“最低消费”进行巧妙变通并绕过法规。

法规既出,当令行禁止,凡与法相悖皆需匡正与规范。工商和物价部门应加大对法规的宣传,着力营造一个不能“被最低消费”的舆论环境。遭侵权的消费者也要敢于说不,敢于较真甚至不惜维权打官司。也奉劝一些餐饮经营者自爱自律、严守法规。只有提高服务质量,才是真正的经营之道。要知道,你没有强制顾客消费的权力,如若不然,经营之路将越走越窄。(韩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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