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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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为全面深化改革清障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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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4年9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为全面深化改革清障护航

 

□ 彭丹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围绕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擘画改革蓝图,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的战略清醒、战略定力、战略自信,是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一路大刀阔斧、披荆斩棘,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得到全面巩固。但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的腐败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相较于传统腐败、显性腐败行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作案方式和手法上更具伪装性、欺骗性、迷惑性,呈现出主体隐身化、手法市场化、利益曲线化等特征,腐败行为间接化、腐败主体圈子化、腐败收益隐蔽化,为快速发现线索、精准觉察牟利动机、准确定性识别贪腐行为以及全面搜集证据增加了难度,成为新征程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但是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其以权谋私、公权滥用、权钱交易的本质没有变。

面对腐败的新表现新动向,反腐败工作要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工作部署,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有力有效精准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清淤除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保驾护航。

坚持政治方向和定力,持续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能力建设。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善于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保持新征程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坚定决心、强大意志和持续耐力,绝不回头、绝不松懈、绝不慈悲,永远吹响冲锋号。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通过驰而不息的严肃惩治、严厉打击、有效防范,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持续铲除产生腐败问题的土壤和条件,让旧的腐败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型腐败问题难以蔓延。

增强斗争精神和本领,提升快速处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保持积极的探索精神,敢于接受新挑战,善于解决新问题。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发现和查处难度大,对治理腐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要紧抓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强化穿透性思维,深挖隐藏在民事、商业、投资等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精准有效识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易发多发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强化协同联动,持续深化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司法、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发现的新型腐败问题和隐性腐败问题及时预警、快速处置。

深化规律认识和经验总结,建立健全全周期管理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要深化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和反腐败工作的正反面经验总结,注重对腐败的本质、根源、发生机理、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和把握。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震慑-预警-发现-处置-监督”的全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的一体发力治理机制,努力实现从个案清除、重点惩治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的提升拓展;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快速反应、联合处置,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所遁形;加强对执纪执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关注,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和有效的洞察力,不断提高及时发现腐败新动向新特点的能力;落实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法,注重梳理归纳、思考研究,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持续深化对腐败新表现新动向的规律性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提高专业能力和信息技术,精准有效识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一方面,优化专业知识结构,娴熟掌握有关纪法知识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精准理解适用条文背后蕴含的纪法精神和价值追求,善于从整体上把握行为性质,将深藏化、模糊化的违纪或贪污受贿犯罪挖掘并清晰地展现出来。秉承刑法的谦抑精神,牢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符等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保持刑罚的克制与审慎。追求客观公正价值,既借助明确的纪法条文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保证认定结论的理性,又依靠大众的朴素价值观,反复校验结论的合理性公平性,确保结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兼备。另一方面,借助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完善反腐败“工具箱”,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定期进行信息通报、交流、共享以及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关联、碰撞比对、筛选分析等方式,识破“障眼法”,刺穿“合法化”面纱,不断提升反腐败方式和手段的科学化水平,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高发领域、环节以及各种外部保护性结构,为有效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系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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