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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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这批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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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3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案释法 | 这批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编者按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本刊特推出《以案释法》专栏,通过梳理公开曝光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以案明理,以案释规,教育警醒大家引以为戒,拧紧“安全阀”,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从查处的执法案例中选取并公布5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3年“五一”期间,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成立执法小分队,对山东某机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电焊工无证上岗等17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被处以罚款2万元;安全总监和安环部部长未履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理责任,分别被处以罚款0.75万元、0.5万元。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17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14.5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该公司既涉及电气焊危险作业,又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被央企收购后,集团空降管理人员与原有团队不能有效融合,安全管理能力没有明显提升。本案通过“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便开工建设

2023年4月3日,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园区高空瞭望系统巡查发现,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垦利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被处以罚款19.9万元,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被处以罚款2.9万元。

【典型意义】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理局不断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模式,及时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有效防范“未批先建”事故风险,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未经许可从事危化品经营

2023年2月7日,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接齐村镇应急管理办报告,魏某某租赁一厂房非法制造硫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某未经许可,采购工业硫磺粉碎加工后进行出售。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硫磺经营,对作业场所及仓库内涉案原料、成品予以查封,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称魏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被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工业硫磺33.2吨、硫磺产品18吨及违法所得1.32万元,罚款12万元。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证据及涉案物品移交至公安机关。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魏某某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该厂房不具备安全条件,且紧邻其他企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后期,该厂房遭雷击起火,由于此前对涉案物品查封处理得当,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

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2023年5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志无证从事电焊作业”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查实王某志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某环保公司使用无证人员王某志从事电焊作业,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王某志虚假雇主责任险清单。

经调查,王某志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作业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某环保公司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处以罚款1万元;某人力资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0.1万元。

【典型意义】王某志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延伸出其他2项违法行为,通过本案“一案四罚”,警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实提供信息,依法依规作业,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3年3月28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问题线索,查实济宁市某在校教师胡某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朋友介绍、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办理17张特种作业操作证,获利5120元。

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胡某上家邵某、赵某共同参与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胡某、邵某、赵某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将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这3人已被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犯罪嫌疑人借助“教师”身份,取得身边人员信任,发布办证信息,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查处本案,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起到警示效果。

(转自《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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