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市市场监管局向我市各停车场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函,其中一种违法经营行为可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9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提醒告诫之后该局将开展停车场经营管理收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这一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该局向各停车场经营者提醒告诫的主要内容有:从事无照经营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