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清风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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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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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保护党员干部,持续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共党员、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教育、保护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在市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市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章问题受理

第五条 恶意检举控告、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诬告陷害:

(一)在公众场合散布谣言中伤他人,或者利用网络(微信、微博、抖音等)、传单、广播、非法出版物等方式,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巡视巡察、组织调查、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

(三)组织上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因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通过诬告陷害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通过暗示、教唆等方式,诱导或者指使他人从事诬告陷害行为的;

(六)其他诬告陷害情形。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等,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及信访线索定期评估和研判机制,主动分析甄别涉嫌诬告陷害的线索,并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组织查处或者向有关单位移送。

第七条 被反映人发现自己受到错告或者诬告时,根据问题性质,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政法机关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内部负责受理信访举报的机构对核查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建立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沟通协作、案件移送、集体会商等机制。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判、检察、公安、信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手段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第九条 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认定。查处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根据管理权限,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处置。必要时,经市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或者收到其他单位移送的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时,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问题线索处置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 调查认定诬告陷害行为,需经市纪委监委批准,其中案情重大的需经市委批准。

第十三条 查处机关根据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调查核实、批准认定情况和诬告陷害者的身份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做出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予以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诬告陷害者是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按程序交有关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因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处理的,查处机关应当督促组织人事部门将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开展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对检举控告人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而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第四章澄清正名

第十六条 对受到错告或者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查处机关提出澄清正名建议,报本级党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应当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澄清工作:

(一)以书面文件或者召开会议等形式,向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在单位通报调查核实情况。

(二)为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澄清证明,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三)对因错告或者诬告陷害行为在网络等媒体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查处机关根据调查结论和实际情况,可会同宣传、公安、网络信息等部门,在有关媒体上及时澄清事实。

(四)对因错告或者诬告陷害行为,致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评先评优、考察任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受到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补录、纠正或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弥补。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澄清范围和方式应当征求澄清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职责权限,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的责任:

(一)向被查处的检举控告人通风报信,阻挠、干扰调查处理,或者以查处诬告陷害为名,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检举控告人不处理,或者对被诬告陷害者不澄清正名和及时纠正的;

(四)在澄清正名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等机关和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平顶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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