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常洪涛)2月20日下午,鲁山县人民法院利用刑事速裁程序和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韩某某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宣判的涉疫刑事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乘车路经鲁山县背孜乡背孜村疫情防控卡点时,卡点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对韩某某进行劝返,韩某某不听劝告,对卡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纠缠。鲁山县公安局背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理,韩某某不但不顾民警的再三劝告,反而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和撕扯、推搡,造成其中一名民警左手中指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酒后以辱骂、暴力等方法阻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其家属已向卡点工作人员和民警赔礼道歉,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决被告人韩某某拘役3个月。
本案从2月20日当天立案、开庭到宣判仅用了6个小时。法官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事关全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抗击疫情,希望每一个人都能自觉遵守要求,不给疫情防控“添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