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采取哪些临时控制措施?
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问: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吗?
答: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问: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答: ⑴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⑵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
⑶保证公共场所空气、水、采光照明、噪声及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⑷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并认真落实,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按照规定处置并报告。
问:卫生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经营者应如何配合?
答:经营者应当协助调查或检查,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或隐瞒。
问: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管,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答: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很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部门规范、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
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有什么权力?
答:⑴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
⑵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⑷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⑸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给予不同的处罚。
问:公共场所哪些违法行为可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答:⑴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⑵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⑶拒绝卫生监督的;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市卫生计生监督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