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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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动国家监察法治化
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 更加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 振奋精神再出发
将监察制度优势 转化为反腐的强大效能
站位新起点 担当新使命 展现新作为 树立新形象
为夺取反腐败斗争 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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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夺取反腐败斗争 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陈永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能有效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提供了法律保障。监察法明确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这一根本政治原则贯穿了国家监察立法的全过程。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根本保证。进一步强调监察委的政治机关定位。监察委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过程中,要始终把讲政治放在首位,综合分析本地区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察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纪委的监督和监察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21条修改,有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监察法的制定和顺利通过,既是纪检机关反腐权力法治化的延伸,也是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的整合。推进国家监察立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为了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能够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监察法的制定,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力量和资源,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实现对公权力运行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为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了职责权限。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这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让各级监察委在实践中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赋予监委必要权限和调查措施。监察法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在监察法中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用好“两把尺子”,履行双重职责。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既互为补充、互相衔接,又不可彼此替代,必须真正把“两把尺子”结合起来贯通运用。双重职责、双重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履行好双重职责,才能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将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作者系卫东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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