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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暂由原登记机构办理,五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一)2016年10月19日18时,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房产部门停止受理城区土地、林地、房屋登记业务。从10月20日9时起,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土地、林地、房屋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统一登记“停旧发新”原则,市区正式启用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登记机构之前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林地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及证明。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地点及时间

平顶山市新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时间执行市新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规定。

咨询电话:0375—2660368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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