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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规范公职(公务)人员饮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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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2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郏县规范公职(公务)人员饮酒行为

 

本报讯 (记者温书功 通讯员梁静)“快来看看,刚从县委办公室领回《郏县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公职(公务)人员饮酒行为规定》的通知,‘禁酒令’又升级了,更具体了,触碰这些‘红线’是要受处分的。”12月6日,郏县文化广电局办公室主任李亚航对同事们说道。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郏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县管各企业中的公职(公务)人员(包括临时借调及聘用人员),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禁止在隐蔽场所饮酒,禁止公款用于私人饮酒,禁止过度饮酒,禁止对外活动中不经批准饮酒。“五个禁止”为公职(公务)人员饮酒行为画出了明确的“警戒线”。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一律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对外活动中未按批准事项饮酒的,一律追究批准者的责任;对执行不力、屡禁不止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和部门,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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