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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修订的《无线电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擅设电台最高罚款5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孙聪利)12月5日,记者从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条例》自1993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主要针对“伪基站”“黑广播”“私设电台”等无线电安全问题,对无线电安全问题的监管责任、法律依据、处罚力度做出了调整,提高了无线电违法成本。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频谱资源分配采用行政和市场“双轨”制,且实行频率资源收回制度。对一些频率使用单位不能充分利用已获频率,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的情况,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两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撤销其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据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局长董艳丽介绍,根据规定,业余无线电台站、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今后不再需要许可审批;地面公众移动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和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不需领取电台执照。

《条例》将擅自设置电台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0万元;对不按电台执照规定使用电台的,规定了吊销电台执照、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对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要求暂扣设备、查封电台、实施技术阻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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