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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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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8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公示

 

案件编号举报内容调查处理结果责任单位28批52号 舞钢市环保局不作为,8月12日

督察组走后,舞钢市环保局通知李辉庄村作章建材厂恢复生产;该厂使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严重。

经舞钢市政府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举报反映的作章建材厂应为舞钢市伟宏建材有限公司,业主为吴作章。李辉庄村没有建材厂。

经现场调查企业生产设施、走访企业附近居民,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询问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企业法人代表等,没有发现在督察组走后有人向企业通风报信现象,也没有发现企业在督察组走后生产现象。

舞钢市

人民政府

28批53号 郏县李口镇东南村,平东热电有限公司竹园灰场,运输粉煤灰不使用专用密封罐车;对8月13日平顶山日报公示不满意。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综合利用处对咨询装载粉煤灰罐车问题的答复意见是从何而来的。 目前,竹园灰场粉煤灰运输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综合利用处)给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的要求回复运输粉煤灰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14条和河南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给我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的答复(豫发改办环资[2015]46号)中确实要求:粉煤灰运输必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但主要是针对干排灰提出的。为此,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平顶山市双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国家发改委主任信箱(suap@ndrc.gov.cn) 提交了“咨询装载粉煤灰罐车问题”, 2015年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综合利用处)给出的答复意见指出:使用专用封闭罐车是针对干排灰提出的,既有湿排灰综合利用运输可以不用封闭罐车,但必须采取严格的封闭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漏、抛撒粉煤灰。 这个答复是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14条的权威解释。竹园灰场作为既有湿排灰场,在粉煤灰综合利用运输过程中虽未使用专用封闭罐车,但运输车辆采取了符合国家发改委要求的严格封闭措施。据此,竹园灰场粉煤灰运输方式符合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令第19号公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权威解释要求。 郏县

人民政府

28批36号 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鲁山县利用河南省强生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停产)的环评报告和厂房,扩大三个车间生产食品添加剂,日产30吨,已有4年时间。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无果。 经鲁山县政府核实,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1.关于环评报告问题。河南省强生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VC衍生物项目(主要有包膜VC、VC磷酸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7年1月4日经市环保局批复(平环监表[2007]第2号),2008年6月由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平环建验[2008]第05号)。

2014年11月,河南省强生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郑州瑞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股份合作合同》,合作后公司变更为河南省瑞普强生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2.关于擅自建设三个车间问题。2014年12月,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扩建三个车间,其中1、2号为生产车间,用于生产VC衍生物,3号车间实为仓库。针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鲁山县环保局于2015年11月12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15]31号),决定作出处以罚款6万元、限3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目前,罚款已到位,企业停止建设,环评文件已送审。

3.关于生产产量和生产时间问题。根据环评批复,该公司设计生产能力为包膜VC产能500吨/年(经市环保局2008年6月6日《环评变更意见》同意,未建设),VC磷酸酯产能1000吨/年。VC磷酸酯实际产能达80%,按实际生产300天/年计算,日产量大约为2.6吨,而非30吨。该公司扩建的VC磷酸酯项目至2015年10月底设备方安装结束,反映的“生产已有4年时间”与事实不符。

4.关于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无果问题。经调查核实,鲁山县环保局先后接到过两次信访举报件。现场调查核实后已分别向交办机关进行了反馈。反映的“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无果”问题不属实。

鲁山县

人民政府

29批51号 郏县李口镇东南村,平东热电有限公司竹园灰场,村民对政府在网上的公示不认可。 关于粉煤灰综合利用运输车辆问题,平顶山日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网8月13日公示介绍得非常清楚。平东热电有限公司竹园灰场依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采取的治污措施客观存在,相关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举报人提出具体“不认可”的依据。 郏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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