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政府非税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如何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都要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或者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3.哪些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负有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报记者 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