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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非法吸收资金拿了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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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6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帮他人非法吸收资金拿了好处费?
这钱来得不正当,应依法追缴
 

本报讯 (记者吴学清)非法集资涉案人员拿的所谓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是自己的合法所得吗?6月6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投资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这些钱来得都不正当,均属于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

该负责人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是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是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是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是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是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该负责人说,对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统一进行处置。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依法需要返还集资参与人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公检法及相关主管监管机关参与,本着公开、透明、按比例原则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对于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机关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对有关人员违规处置涉案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渎职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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